國安局特考情報組考試介紹

一、本考試係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1年,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分發國家安全局各單位任職。並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負責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密碼管制及研發等工作。
三、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或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或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
四、本考試應考人服志願役者,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五、本考試三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採集體口試方式;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及格者,始得應第三試。
六、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後,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七、本考試錄取人員從事國家安全局各類情資之蒐研工作,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八、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爰本項考試錄取人員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國安特考三等情報組(英文)考試資格
年齡 學歷 現職軍人
18歲以上,35歲以下 大學畢業(應屆畢業可) 服志願役者須於國安特考筆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伍,使得報考。
報名費用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體測 第三試口試
新臺幣 1,400元 新臺幣 800元 新臺幣 1,200元
 國安特考三等情報組(英文)報名與考試時間
報名時間
112.03.06(一) – 03.15(三)
考試時間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體測 第三試口試
112.06.10(六) – 06.11(日) 112.10.07(六) – 10.10(二) 112.11.12(日)
放榜時間
第一試筆試 第二試體測 第三試口試
112年8月下旬 112年10月中旬 112年11月中旬

國安局特考(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

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其及格標準如下: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國安局特考成績計算

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要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三等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

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國安局特考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 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國安局特考任用規定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國家安全局分發任用。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 間得由訓練機關(構)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報請保訓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 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國家安全局以外機關任職。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3.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 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 情報機關(構)人員。

(四)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 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 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五)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 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 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本考試錄取人員,須依「國家情報 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接受安全查核,拒絕接受安全查核或安全查核 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國安特考情報組(英文)考試科目
共同 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綜合法政
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
憲法、法學緒
論、兩岸關係、英文)
專業  科目 國家安全相關法規(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種勤務條例) 國家安全
(含傳統安全與
非傳統安全)
情報學(含各國
安 全 制 度 )
外國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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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介紹
國安局特考
三等情報組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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